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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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 林文忠 債務人 林契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文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林契安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12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林契安於102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7年1月3日止,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債務人自112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25,3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借據、借款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電腦繳息單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玉井區福德段97073.48全部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一層二層騎樓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01166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2層樓房加強磚造35.2049.2012.0096.40平方公尺加強磚造2.64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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