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玉慧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21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胡玉慧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胡玉慧不知尊重他人之人格尊嚴,亦不思理性解決問題,僅因與告訴人 張進添 間有糾紛,即以不當言詞辱罵告訴人,損抑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評價,行為殊有非當;兼衡告訴人表示:沒有要請求賠償等語(見易卷第13頁),暨被吿自陳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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