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子豪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子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子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受刑人本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郭子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本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而未到案執行等情,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及戶役政查址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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