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巫國峰
林秀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國財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0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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