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林建曦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立宇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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