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觸犯附表編號1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已經減刑之罪所處刑罰,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觸犯附表各罪,經分別判刑確定。
二、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已經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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