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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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2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之父乙○○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甲○○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475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6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