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立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豐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9年1月14日│661,868元│0000000││││)商業銀行│橋分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