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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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聲字第65號
異 議 人  張芝菡
相 對 人  柯易宏
上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101年度板簡字第2176號
),異議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合議庭於102年7月29日裁定駁回
,異議人對該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向本
院提出異議。查本院並未對聲請人為如該條但書所稱受命法
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異議人之異議,顯非合法(最高法院
71年度臺聲字第287號裁定參照)。又異議人另聲請本院院
長就法官迴避事項裁定一節,已文轉本院文書科轉陳本院院
長酌處,併予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趙義德
法官彭全曄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祉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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