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黃淑麗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8號與被上訴人中國信
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7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