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71號聲請人 賴彰州
賴炳杭 相對人 呂環如
賴 蘇富 陳永芳 賴英 賴昭星 賴慶棋 賴恆雄 黃水沈 呂淑惠 游建祥 呂瑞雄 賴添淇 賴 孟助 賴憲佐 賴佳陵 賴興魁 兼賴 楊鑾 之繼承人 陳善葳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賴柏霖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林賴金釵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吳正洋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吳正華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吳正國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賴美麗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賴美媛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賴煥霖 賴泳秀 即 賴儀緁 賴煥松 賴育琳 賴三奇 賴木傳 游顯榮 游泗鏘 游 戊申 吳雪 賴惠真 兼 廖素琴 之繼承人 賴秋榮 兼廖素琴之繼承人 賴河銘 兼廖素琴之繼承人 賴政良 兼廖素琴之繼承人 游賴香 即 游木鐸 之繼承人 游金龍 即游木鐸之繼承人 游秀丹 即游木鐸之繼承人 游勝凱 即 游慶旦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賴品華 即游慶旦之繼承人人相對人賴品華即游慶旦之繼承人
游勝文 即游慶旦之繼承人 游育綺 即游慶旦之繼承人 游方瑜 即游慶旦之繼承人 曾文諺 即 賴美令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曾啟堂 即賴美令之繼承人人相對人曾啟堂即賴美令之繼承人
曾雅淳 即賴美令之繼承人 曾雅婷 即賴美令之繼承人 曾玉環 即賴美令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件二所示,應給付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4日判決,並於97年4月28日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按該判決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詳如附件一「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件二「訴訟費用賠償方式」所示之金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