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71號聲請人 賴彰州
賴炳杭 相對人 呂環如
蘇富 陳永芳 賴英 賴昭星 賴慶棋 賴恆雄 黃水沈 呂淑惠 游建祥 呂瑞雄 賴添淇孟助 賴憲佐 賴佳陵 賴興魁 兼賴 楊鑾 之繼承人 陳善葳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賴柏霖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林賴金釵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吳正洋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吳正華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吳正國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賴美麗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賴美媛 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賴煥霖 賴泳秀賴儀緁 賴煥松 賴育琳 賴三奇 賴木傳 游顯榮 游泗鏘戊申 吳雪 賴惠真廖素琴 之繼承人 賴秋榮 兼廖素琴之繼承人 賴河銘 兼廖素琴之繼承人 賴政良 兼廖素琴之繼承人 游賴香游木鐸 之繼承人 游金龍 即游木鐸之繼承人 游秀丹 即游木鐸之繼承人 游勝凱游慶旦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賴品華 即游慶旦之繼承人人相對人賴品華即游慶旦之繼承人
游勝文 即游慶旦之繼承人 游育綺 即游慶旦之繼承人 游方瑜 即游慶旦之繼承人 曾文諺賴美令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曾啟堂 即賴美令之繼承人人相對人曾啟堂即賴美令之繼承人
曾雅淳 即賴美令之繼承人 曾雅婷 即賴美令之繼承人 曾玉環 即賴美令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件二所示,應給付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4日判決,並於97年4月28日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按該判決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詳如附件一「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件二「訴訟費用賠償方式」所示之金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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