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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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8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丙○○、丁○○、戊○○、甲○○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
,各處罰金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象棋20枚、撲克牌40張、現金新台幣5,000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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