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696號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楊承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兩造間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雖約定:「因本契約
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
持卡人與發卡機構雙方合意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惟上開約
定並未特定一定之法院為合意之法院,難認兩造已有合意管
轄之約定。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新雅
巷1之1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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