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碧惠
訴訟代理人 汪士琦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松茂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39,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