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0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方式:5900元/㎡×(164.66㎡+242.55㎡)×1/3+5900元/㎡×69.96㎡×1/4〉=904,037元),應繳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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