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9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叁佰捌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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