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43號上訴人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建字第1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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