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4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彭安國 律師複代理人 王冠瑋 律師
連炎昌 律師被告丁○○
戊○○乙○○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3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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