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沈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4,528元│102年6月4日起至│百分之18.72│無│無││││清償日止││││├─┼─────────┼──────────┼──────┼──────────┼──────────────┤│2│21,364元│102年6月4日起至│百分之19.97│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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