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0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
721、722、723、724、72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淑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淑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嗣經 賈素麗 、 施禮松 、 于秀慧 、 紀美鈴 、 陳彥臻 、 黃小棋 (原名 黃小勤 )發現如附表所示失竊之情而報警處理後查獲。
二、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林淑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
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三、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淑惠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賈素麗、陳彥臻、黃小棋、證人即被害人施禮松、于秀慧、紀美鈴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指認相片資料、刑案現場勘察報告6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1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0月12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102年10月9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00號、102年10月4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102年10月30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共5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公開法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既有前揭卷證可佐,足認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論科之依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竊盜6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手腳健全,應循正途賺取所需,卻一再竊取他人財物,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竊取之財物亦含有他人之身分證件,除造成他人重新申請證件之不便,更承擔身分證件遭人冒用以從事不法行為之風險,危害社會治安非淺,且有多起竊盜犯罪前科(不構成累犯),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念被告自始坦承犯行,堪認犯後態度尚佳,據被告供稱學歷為國小畢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之物品│被害人│主文││號│││││││││││││├─┼────┼──────┼──────────┼───┼────────┤││101年9月│臺中市南區興│皮包1個(內含現金約│賈素麗│林淑惠竊盜,處有││1│3日上午7│大路416號無│新臺幣〈下同〉1500元││期徒刑貳月,如易│││時30分前│店招小吃店內│、信用卡2張、存摺4││科罰金,以新臺幣│││之某時││本、印章1個、手機1││壹仟元折算壹日。│││││具等物)│││├─┼────┼──────┼──────────┼───┼────────┤││102年8月│臺中市潭子區│皮包1個(內含現金│施禮松│林淑惠竊盜,處有││2│14日下午│頭張路2段│500元、全民健康保險││期徒刑貳月,如易│││3時20分│122號「金品│卡、金融卡、國民身分││科罰金,以新臺幣│││前之某時│豬腳大王」內│證各1張、存摺1本、││壹仟元折算壹日。│││││印章5個等物)│││├─┼────┼──────┼──────────┼───┼────────┤││102年9月│臺中市南區南│手提袋1個(內含現金│于秀慧│林淑惠竊盜,處有││3│3日上午│門路22之1號│約1萬元、國民身分證││期徒刑ꆼ月,如易│││11時前之│「漢堡大師早│、全民健康保險卡、金││科罰金,以新臺幣│││某時│餐店」內│融卡各2張、駕駛執照││壹仟元折算壹日。│││││、信用卡各1張等物)│││├─┼────┼──────┼──────────┼───┼────────┤││102年9月│臺中市豐原區│皮包1個(內含金屬吊│紀美鈴│林淑惠竊盜,處有││4│5日上午9│豐陽路71號「│飾2個、約4萬元之現││期徒刑肆月,如易│││時30分許│伍映食堂」店│金、手機1具、國民身││科罰金,以新臺幣││││內│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壹仟元折算壹日。│││││、機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各1張、金融卡3│││││││張及信用卡2張等物)│││├─┼────┼──────┼──────────┼───┼────────┤││102年9月│臺中市潭子區│手提包1個(內含黑色│陳彥臻│林淑惠竊盜,處有││5│17日上午│中山路3段│小型斜背包2個、米黃││期徒刑肆月,如易│││9時30分│316號「達興│色長皮夾1個、現金1││科罰金,以新臺幣│││前之某時│彰化肉圓」店│萬8600元、黃金戒指1││壹仟元折算壹日。││││內│只、國民身分證、機車│││││││駕駛執照、機車行車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丙級廚師證照各1張、│││││││金融卡5張、存摺5本│││││││、印章3個等物)│││├─┼────┼──────┼──────────┼───┼────────┤││102年10│臺中市西屯區│曼谷包1個(內含紫色│黃小棋│林淑惠竊盜,處有││6│月3日上│中工三路143│長夾1個、現金1萬││期徒刑ꆼ月,如易│││午10時30│號「 阿貴 大腸│7000元、國民身分證1││科罰金,以新臺幣│││分前之某│麵線」店內│張、印章1個等物)││壹仟元折算壹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