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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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94號原告 朱仁淮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 律師被告鼎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佩亞 被告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龍泉 被告 黃昇墀 即黃昇墀建築師事務所
謝承賓 即謝承賓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晟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前繳納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10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