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58號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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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58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和解筆錄
原告 吳彩雲
被告 林穎楷
現於法務部○○○○○○○○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1358號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26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何宇宸書記官曾淨雅通譯林冠丞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吳彩雲被告林穎楷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二)兩造就本件其餘民事賠償請求權均拋棄。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吳彩雲
被告林穎楷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曾淨雅
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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