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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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竹小字第419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世元 訴訟代理人 姚珮瑜 被告 鍾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范欣蘋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附表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訖日週年利率起訖日週年利率23,630元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2.595%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0.2595%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2.72%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21日0.272%自113年6月22日起至113年9月21日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