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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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 沈國塘 代理人 劉哲瑋 律師相對人 劉惠美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南區下竹里參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惠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劉惠美(女,民國00年0月生,身分證統一編號:不詳,失蹤前設籍:新竹市○區○○里○鄰○○○○○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溫婷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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