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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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五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三五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具狀聲明不服,雖以異議名稱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抗告程序處理,合先說明。
次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上開原法院限期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裁判費之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說明,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為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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