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01號上訴人 鄭智銘 被上訴人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楊千儀
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