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北交簡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4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
逸罪。爰審酌被告前曾因酒醉駕車判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確
定;本件肇事情節並非嚴重、犯後雖未坦承犯行、但被害人
所受傷勢尚輕且業與與被害人乙○○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罹
犯刑章,應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
,爰併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4,第74條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美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