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2101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岳洋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時匯率經兌換為新台幣
(下同)345,087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625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