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249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第一個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
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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