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937號
聲 請 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黃睿暘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於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車號000-00
00駕駛及車主」,住址則記載「請警方依職權調查」。前經
本院以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該車號000-0000號車籍資料,
查詢結果為「查無資料」,且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
水分局檢送本件交通事故資料,經該分局檢送資料中亦無前
述車號及本件交通事故肇事人資料可供查證,惟現已調得該
車號000-0000號於108年9月12日辦理號牌繳銷、重領登記
資料。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及真正住居所,現屬不明
,致無法送達文書,原告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應先命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21條第1項,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補正被告之真
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