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10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10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伍珮慈伍芯雨伍澤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208元,及其中新臺幣50,693元自中華
民國95年8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
.71計算之利息,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中華民國9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加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加付
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加付新臺幣600元之逾
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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