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00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對被告甲○○提出傷害告訴之案件;及告訴人甲○○對被告乙○○提出傷害告訴之案件,經本院審認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認被告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雙方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乙○○、甲○○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及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