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改姓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8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改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20日內補正預納,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又聲請人雖曾另案聲請本院97年度家救字第75號訴訟救助事件,惟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12日裁定駁回,並已確定在案,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預納聲請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