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家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抗告人 韓嘉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銘稷 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1日本院102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家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阮弘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