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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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667號),原由本院分101年度基簡字第1531號簡易案件審理,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2年度易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原於民國102年3月19日業經辯論終結,定102年4月19日宣判,今宣判期日雖尚未屆至,然因查本案有應再行傳喚證人即告訴人 沈秀英 、證人即本案承辦員警 羅文得 到庭訊問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2年4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獨任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怡中華民國10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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