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43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陳嘉君 被告 林宏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