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必要支出」欄之房屋貸款契約影本。
三、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95年8月5日起至97年8月4日止)支出之種類及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膳食費用收據或發票),並釋明其必要性及適當性。
四、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具有打零工單位負責人簽名之薪資證明文件,並釋明於聲請更生後8年內有繼續、固定性收入之理由。
五、提出受聲請人扶養親屬即子女2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財產目錄」欄南山人壽保險4張保險單,若於本件聲請更生時解約,得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