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2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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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265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6月15日上午9時25分在
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