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再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84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台聯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能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之3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吳俊螢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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