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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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46號附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楊佳勳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
莊宇翔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 呂淑蕙 即反訴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5月13日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士簡字第
376號),提起附帶上訴,並於第二審程序對附帶被上訴人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附帶上訴。
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反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於第二審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其裁判費之徵收,準用上開規定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係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而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者,反訴應另徵收裁判費,故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及提起與本訴訴訟標的不相同之反訴,均應依上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附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附帶上訴人給付代墊款新臺幣(下同)12萬4,050元,經原審判命附帶上訴人應給付附帶被上訴人6萬2,025元,駁回附帶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附帶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後,附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並提起反訴請求附帶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應另給付附帶上訴人16萬9,686元。其中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2,025元,應徵附帶上訴裁判費1,
500元;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萬9,686元,應徵反訴裁判費2,655元,均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法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附帶上訴或反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王沛雷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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