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50號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被上訴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816,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79,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吳語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