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51號聲請人 吳冠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魏愛玲┌──────────────────────────────────────────────┐│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曾智昭臺中市霧峰區農會信│105年4月19日│21,000元│AA0000000│││││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