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1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劉銘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零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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