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 曾寶儀 被告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耀長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釗明 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訴訟代理人 楊士慧 訴訟代理人 游蕙綾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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