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28號原告 林恭正
張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素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林恭正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張國政部分為99萬2500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23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