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物件,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40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下同)98年3月26日期滿。扣案之仿冒商品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詳如卷內96保字9694號標號1至20號),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2字)等意旨前來。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40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認定被告係與同案共同被告 陳冠勳 共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而於97年3月27日,為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等規定,處分緩起訴1年,並命被告甲○○應書立悔過書而確定;再,前述緩起訴期間已於98年3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40號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以及該署97年度偵字第2140號偵查案、98年度緩字第1700號執行案等卷宗事證均足資稽據。
㈡、有關本件聲請人所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0號列示各該物件,其沒收情形,詳如下說明:
1、附表編號1至19記載之物件,均為被告甲○○共犯本件違反商標法第82條罪名所用,業據被告暨本案共同被告陳冠勳分別在警詢、偵查時均坦述明白在卷(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40號卷第6頁、第11至12頁、第86頁、第88頁),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保管字第9694號扣押物品清單、查扣仿冒商品品名數量表、鑑定報告書與現場照片、查扣物品照片、採證照片多幀等均在卷可憑(分參同上偵查卷第43至53頁、第79至81頁、第16頁、第17至25頁、第67至73頁)。
是前述扣案物,堪認確屬被告甲○○供以共犯本件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並無疑義。又,前揭各該物品,均屬於被告甲○○所有,亦為被告及本案共同被告陳冠勳於警詢與偵查中各供述明確可據(參同上偵查卷第
7頁、第12頁、第86頁、第88頁),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如上就附表編號1至19列載之物件請求本院宣告沒收一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繼查,附表編號20列明之仿冒Tiffany手鍊1條,固係被告甲○○與同案共同被告陳冠勳共犯本件違反商標法第82條罪名所用物品,然上開扣案物,係由該案查獲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本於刑事犯罪偵蒐目的,而向被告購得後提出扣案之證物,有該隊96年11月30日保二㈠⑶警創字第0096001173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參同上偵查卷第1至2頁)、採證照片(參同上偵查卷第35頁)及前述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參,是該仿冒商品已為本案查獲員警購入並取得之,即難謂其仍屬於被告甲○○所有。是據旨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
四、另,首開97年度偵字第2140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復有經警查扣之電腦主機1台,則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聲字第2570號同案共同被告陳冠勳一案中另予處理(參本院卷附該署98年度執聲字第2570號影卷),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4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40號扣案證物一
覽表(見偵查卷第79至80頁之96年度保管字第969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說明│├──┼───────────┼───┼─────────────┤│1│Tiffany空盒│145件│仿冒Tiffany商標之商品。│├──┼───────────┼───┼─────────────┤│2│Tiffany絨布袋│293件│同上│├──┼───────────┼───┼─────────────┤│3│Tiffany提袋│146件│同上│├──┼───────────┼───┼─────────────┤│4│Tiffany手環│37件│同上│├──┼───────────┼───┼─────────────┤│5│Tiffany戒指│101件│同上│├──┼───────────┼───┼─────────────┤│6│Tiffany項鍊│236件│同上│├──┼───────────┼───┼─────────────┤│7│Tiffany手鍊│81件│同上│├──┼───────────┼───┼─────────────┤│8│Tiffany耳環│110件│同上│├──┼───────────┼───┼─────────────┤│9│Tiffany鑰匙圈│7件│同上│├──┼───────────┼───┼─────────────┤│10│Tiffany梳子│5件│同上│├──┼───────────┼───┼─────────────┤│11│感謝卡│1批│其上印製有「Tiffany&Co.│││││」名稱,內容為:「Thank│││││youforselectingthis│││││sterlingsilvergiftfrom│││││Tiffany&Co.…」,係為置│││││放於各件仿冒商品包裝內所用│││││(參偵查卷第73頁,第3排左│││││方之查扣物品照片;偵查卷第│││││31頁之仿冒商品拍賣網頁資料│││││)。│├──┼───────────┼───┼─────────────┤│12│飾品擦拭布│1批││├──┼───────────┼───┼─────────────┤│13│名片│1盒│其上印製有「A&D高級飾品批│││││發」、「陳冠勳ALLEN」、「│││││甲○○DAVID」、「http://│││││www.aandd00000000.com」、│││││「mail:[email protected].│││││tw」等內容,供為聯繫販售本│││││案仿冒商品之用。│├──┼───────────┼───┼─────────────┤│14│Tiffany戒指│2只│仿冒Tiffany商標之商品。│├──┼───────────┼───┼─────────────┤│15│Tiffany絨布袋│1只│同上│├──┼───────────┼───┼─────────────┤│16│Tiffany鍊子│12條│同上│├──┼───────────┼───┼─────────────┤│17│名片盒│2盒│其上印製有「A&D高級飾品批│││││發」、「陳冠勳ALLEN」、「│││││甲○○DAVID」、「http://│││││www.aandd00000000.com」、│││││「mail:[email protected].│││││tw」等內容,供為聯繫販售本│││││案仿冒商品之用(參偵查卷第│││││68頁,第2排右方暨第3排左方│││││之查扣物品照片)。│├──┼───────────┼───┼─────────────┤│18│記事本│1本│記錄網路拍賣事項(參偵查卷│││││第6頁;同卷第68頁,第3排右│││││方暨第4排之查扣物品照片)│││││。│├──┼───────────┼───┼─────────────┤│19│貨物進價單│1張│臚列仿冒Tiffany商標商品之│││││品名、數量等內容(參偵查卷│││││第69頁,第1排之查扣物品照│││││片)。│├──┼───────────┼───┼─────────────┤│20│Tiffany手鍊│1條│仿冒Tiffany商標商品;本案│││││員警購得並提出扣案之證物(│││││參偵查卷第35頁,採證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