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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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丑○○被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己○○
庚○○被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辛○○
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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