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初犯,且係主動到案無逃亡之虞,又對案情坦承不諱,無串證湮滅證據之虞。家中又有老父需其照料安頓,請求停止羈押,如蒙具保必隨傳隨到等語。
三、本院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業經一審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聲請人即被告並對之提起上訴,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及執行。而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所述各節,均非羈押消滅之原因;是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