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7號原告乙○○被告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原告前曾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二二二五六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以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三二五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洪麗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