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426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本賢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1紙准許強制執行,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其中請求金額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通知補正。但聲請人於103年5月5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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